本报讯上海市日前正式公布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在对外开放方面具有新的突破,即着眼于“享有同等国民待遇”,鼓励外商在沪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转让先进技术。
这项新政策规定:在沪注册的外资企业,在沪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产契税的一部分,可作为政府补贴给予支持。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研制、销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上述由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外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参与国内产、学、研合作,并可参与政府科研计划的招投标。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